解除同居关系案件中,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如何结案?
某法院在审理一起解除同居关系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在法院未作出判决前,便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对此案件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且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仍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同居关系已无实际意义,因此可由原告申请撤诉,或者由法院再次向原、被告双方送到开庭传票,如果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裁定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时是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同居关系,虽然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法院也不能作出判决不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因为此案不是离婚案件,所以,仍应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同居关系。
解除同居关系纠纷还是婚姻无效纠纷?
黄某在与洪某谈恋爱期间怀孕,由于未到结婚年龄,为逃避处罚,便有洪某与其妹拿着黄某姐姐的户口本,到乡政府骗取了结婚证及一胎准生证,结婚证及一胎准生证上的名字是黄某姐姐的,照片是黄某的。后因黄某与洪某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对本案案由的确定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黄某与洪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案由应确定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另一种意见认为,黄某未到法定婚龄与洪某结婚,骗取结婚登记,根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应确定为婚姻无效纠纷。
观点:上述案件中洪某与黄某支架你的纠纷,应定为解除同居关系而非宣告婚姻无效。黄某未婚先孕,因未达法定婚龄而无法进行结婚登记,为了避免受罚,用自己的照片、以其姐的身份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姻法》规定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况,除基于重婚申请外,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在形式上已经过登记并取得结婚证书的。因为洪某与黄某本人未以真实身份结婚登记并取得结婚证书,所以不符合无效婚姻的有关规定,只是作为同居关系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