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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黄小明和张霞都是观念很前卫的白领,一起生活了四五年了,虽老婆老公地叫着,却一直没办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购置了房、车等财产,署名均是张霞一个人的名字。当孩子生下来要办落户时,他们这才将结婚登记提上了日程,到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证。可没过多久,黄小明因有外遇,张霞坚决要求离婚。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张霞要求财产全部归她,但黄小明提出这些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经法院审理,房、车为张霞的婚前财产,黄小明要求分割财产,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遂驳回了黄小明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补办结婚证的法律界定问题。补办结婚证,是指对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当事人,为达到确认其婚姻效力的目的,补充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
《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此条规定是基于我国大部分地区仍存在只重结婚仪式不重结婚登记的风俗习惯,为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也为强调结婚登记的必要性所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也即,对于尚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至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其婚姻关系的效力可以从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时间开始。
律师指出,补办结婚登记实践中的操作是,在《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中有一项特别注明,即“本人与对方自某年月日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均未再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状况。现依据《婚姻法》的规定,自愿结为夫妻。”此特别注明中的年月日时间应为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时间。
本案中,黄小明与张霞本是“补办”了结婚登记,却在离婚时驳回了张霞要求分割在结婚登记以前(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主要是因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时未按照补办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而是按照一般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所以未能实现补办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即婚姻关系未能追溯到两人一起同居生活的时间。
离婚律师在实践中发现,人们虽有补办结婚登记的概念,却往往不懂补办结婚登记的程序。而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出于尊重当事人隐私又不能主动询问前来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在此之前是否已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由此造成了“补办”却达不到补办的效力。
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现象大量存在,客观上,补办结婚登记对于保护在同居期间共同获得的财产是一项非常有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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